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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华九龙山再邀迈瑞系进驻!建动物医疗高端仪器基地2023-06-25 02:44

  6月13日,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发布《关于动物医疗高端仪器制造基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的公示》。

  项目名称为动物医疗高端仪器制造基地,意向用地单位为深圳迈瑞动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。

  据了解,项目意向用地位于九龙山先进制造业园区内。项目计划建设动物医疗高端仪器制造基地,产品将覆盖生命信息与支持、医学影像和体外诊断三个动物医疗生命科技领域,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均形成产值超120亿元、纳税额超6亿元。

  2022年5月,迈瑞曾在九龙山拿下一地,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起始价1.06亿拿下龙华观澜一宗普通工业用地+城市道路用地,建医疗器械标杆制造基地,综合楼面单价287.41元/㎡。本次属于迈瑞系再次在九龙山拿地。

  经核查,本项目意向用地单位母公司在深圳市已有T205-0017、T205-0092、A603-0358以及A924-0186共四宗自有用地,总占地面积约25.66万平方米,总建筑面积约72.33万平方米,主要建有研发大楼、生产基地等。截止目前,前三宗地块均已饱和使用,A924-0186宗地尚未建成,且用地规模无法满足企业产能扩张需求,支撑企业在深圳市进一步发展。

  项目意向用地位于九龙山先进制造业园区内,项目落地符合深圳市“20+8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三大先进制造业园区产业规划,建成后将有效解决制约意向用地单位进一步发展的产能问题,推动深圳市动物医疗器械产业向高端化、品牌化迈进,加速我国动物医疗器械国产化进程。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、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和龙华区产业发展定位。

  项目计划建设动物医疗高端仪器制造基地,产品将覆盖生命信息与支持、医学影像和体外诊断三个动物医疗生命科技领域,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均形成产值超120亿元、纳税额超6亿元,有利于促进深圳市动物医疗器械产业的集聚发展,对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。

 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.87万平方米,计容建筑面积约24.35万平方米,将建设动物医疗器械生产中心及相关配套设施,具体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下:

  围绕动物用生命信息产品线、超声影像产品线、体外诊断产品线及其他配套产品,将按照智慧工厂开展规划,全流程整合供应链各个环节,建设动物医疗仪器制造基地及配套研发中心,实现研发制造一体,通过产线自动化、信息化系统应用,实现从原料入库、物料拣选、生产上料、产品制造到包装入库等智能生产,拟规划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。

  通过智能化、信息化设备,建设配套原材料及成品物流基地,实现从原材料收货入库、工单物料拣选、生产上料、产品制造到包装入库的高效转化。拟规划建筑面积约3.6万平方米。

  设社区体育活动场地、后勤、环保等各种功能配套建筑。拟规划建筑面积约2.75万平方米。

  《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(2016年修订)》中鼓励发展类A01生物产业中的A0111“临床诊断的新型数字成像技术,多模态医学影像融合成像与处理技术,专用新型彩色超声诊断技术与高性能超声诊断设备,人体内窥镜的微型摄像技术与高清柔性电子内窥镜设备”以及A19先进制造业中的A1912“电子测量和电工仪表、专业仪表、医疗器械”和A1929“基因组学检测技术到产品的转化平台、诊断检测仪器和试剂制造平台”。根据《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》(深府规〔2019〕4号),该产业类型属于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,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为0.5。

  2. 竞买申请人为符合《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》(深府规〔2019〕4号)遴选要求的企业。

  2. 投资强度(固定资产投资额/项目建设用地面积)≥30000万元/公顷。

  3. 产出效率:投产当年用地产出(年增加值/项目建设用地面积)≥54700万元/公顷。投产后每5年至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土地产出率平均≥133000万元/公顷。

  4. 节能环保:增加值能耗(项目年能耗总值/年增加值)≤0.05吨标准煤/万元。

  在生产过程中,粉尘、废气、废水、废渣、磁辐射污染、噪声等的排放和产生符合国家、省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。(以上投资强度、产出效率等数值最终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确定)

  (三)用地选址位置:大水坑地区龙澜大道与福花路交汇处东北侧12-13-01、12-15地块(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)。

  (四)建设规模:计容建筑面积≤243460.7平方米(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)。

  1.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,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。

  2. 项目地块地上建筑若通过空中连廊方式予以连通,产权归意向用地单位所有。

  3.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,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项目所有建筑面积(除公配设施外)全部限自用,土地出让期内不得转让,不得以股权转让(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)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(构)筑物及附属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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